昨天(2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获悉,《城市轨道交通客运组织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发布。 在乘客行为规范方面,《办法》明确了影响运营安全的10类禁止性行为,以及影响秩序的7类约束性行为,包括不得在地铁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使用电子设备时不得外放声音,不得骑行平衡车、电动车、自行车,使用滑板、溜冰鞋等。 《办法》还指出,乘客应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持有效乘车凭证乘车,不得采取尾随、强行冲撞自动检票机等方式逃票。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中断运营时,乘客有权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票价退还票款。 《办法》还对轨道交通企业进行了规范。如在乘车组织方面,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全天运营时间不应少于15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客流需求,制定列车运行计划,高峰时段按照设计的最小运行间隔安排运力,不断提高乘客服务体验。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明确遇节假日、大型活动、恶劣天气,以及衔接火车站或者机场的线路有火车、飞机大面积晚点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可要求 运营单位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运营时间。 《办法》明确,具备条件的车站应设置无障碍卫生间、婴儿护理台、儿童洗手盆等服务设施,宜开辟母婴室,设置自动取款机、自动售货机等便民服务设备。 据悉,《办法》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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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在房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变身“二房东”,把商铺转租给了别人,房东向其收租时,其却以店面已转租拒付租金。无奈之下,房东一纸诉状告至法庭。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纠纷,判决解除原告刘某和被告李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由李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刘某租金294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日,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原告将自有的两间商铺出租给被告开店使用,租赁期限三年。被告李某在给付了原告刘某第一年的租金后,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承租店面转让给第三人,并签订了《转让协议书》。第三年原告要收取被告的租金时,得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店面转租给了第三人。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的房租29400元,被告提出房屋已转租给第三人,要求由第三人支付,拒不支付房租。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财产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成立,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店面给被告使用,被告在使用后应依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因被告在承租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迟延交付相应租金且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承租店面转租给第三人,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第三年租金29400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